让学生和教师得到更多救济|王青斌:把行政复议引入高校行政纠纷

法学学术前沿 2026-04-25 08:30
文章摘要
背景:当前高校行政纠纷(如学位授予、纪律处分等)普遍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其功能尚未有效发挥,尤其是高校行政纠纷长期被排除在行政复议范围之外。2023年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虽设定了概括主义受案范围,但高校行政纠纷能否纳入仍不明确。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将行政复议引入高校行政纠纷的理论逻辑与实践路径,明确纳入复议的范围、标准及复议机关的选择,以构建校内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并举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结论: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时,其与学生、教师间涉及“权益较大影响”的行为(如学位授予、纪律处分、招生录取、学籍管理、教师职称评审等)应纳入行政复议范围;而纯学术评价、一般日常管理等行为不宜纳入。层级监督权是行政复议权的基础,教育行政机关与高校之间不具备此权力,因此教育行政机关不宜作为复议机关;相反,高校自身基于信息优势、审查效能及学术自治平衡,更适合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未来应整合校内申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形成层次分明、衔接顺畅的救济体系。
让学生和教师得到更多救济|王青斌:把行政复议引入高校行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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