寇枫阳:论不动产抵押合同的特定财产债权担保效果——一种融合人保与物保的非典型担保 | 争鸣

法学家杂志 2024-06-03 10:20
文章摘要
本文探讨了不动产抵押合同在未办理抵押登记时的责任承担问题,指出独立违约责任说忽视了不动产抵押合同的另一重效果——特定财产担保债务履行。文章分析了不动产抵押合同的债权本质和担保功能,提出其性质应为“特定财产+债权担保”的非典型担保。通过《民法典》第467条第1款的准用,不动产抵押合同的“债权担保”特征可参照适用保证合同规范,“特定财产”特征可参照适用生效创设担保物权合同的规范,从而产生“变价权+受偿权”的效果。这一理论为解释《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6条提供了新的视角,同时也为债权人提供了更有效的权利实现途径。
寇枫阳:论不动产抵押合同的特定财产债权担保效果——一种融合人保与物保的非典型担保 | 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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