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錞:行政机关公开相对人负面信息不能滑向羞辱式示众 | 须加三重法治约束

法学学术前沿 2026-05-04 17:37
文章摘要
本文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彭錞研究员撰写,发表于《江苏社会科学》2026年第2期。背景方面,行政机关公开相对人负面信息已成为常态化监管工具,但“违法事实公布”“公共警告”“声誉制裁”等传统概念相互交叉、边界模糊,难以准确描述此类实践。研究目的旨在揭示行政机关公开相对人负面信息的概念谱系,分析其法律风险,并探讨法治约束。结论指出,应以“行政机关公开相对人负面信息”为上位概念,根据信息内容区分“非违法型”和“违法型”负面信息公开,后者可细分为五种形态。这些公开行为因内容失真或方式失度存在侵犯名誉权与隐私权的法律风险,须加以三重法治约束:授权基础层面,原则上应承认多层级规范为依据,同时进行合法性与合宪性审查;程序控制层面,原则上应给予被公开者陈述申辩机会,仅紧急情形等有限例外可豁免;监督救济层面,通过司法审查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此外,应围绕不同治理目标匹配制度设计,精准传递规范信号,有效引导行为调整,避免公开滑向羞辱式示众与不可逆损害。
彭錞:行政机关公开相对人负面信息不能滑向羞辱式示众 | 须加三重法治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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