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4年第4期要目:农村法治
法学学术前沿
2024-12-05 19:54
文章摘要
本文探讨了村民自治组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特别是在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背景下的交织关系。文章指出,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是农民集体的执行机构,各自承担不同的职能。立法通过确立主体代表化的权利行使机制,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立为集体所有权的当然行使主体,解决了集体所有权的主体虚化问题。在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区,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依法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所有权。文章还讨论了村组分级的代行关系,强调不得改变既有的集体所有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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