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良国:违约获益赔偿的定性与适用语境 | 兼评《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2条
法学学术前沿
2024-08-26 17:15
文章摘要
孙良国教授在《求索》杂志2024年第4期发表的文章中,详细探讨了违约获益赔偿的定性与适用语境,特别是对《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2条的解读。文章指出,违约获益赔偿从一种独立的违约赔偿计算方法转变为预期损害赔偿计算的一个衡量因素,其适用语境包括违反信义义务、维护特定交易秩序或管理秩序的合同、不作为义务的违反以及未产生特定损失但违约方有获益的情形。文章强调,“一物二卖”并非违约获益赔偿的适用语境,而是预期损害赔偿的适用语境。通过对《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2条的深入分析,孙良国教授认为,违约获益赔偿在违约责任中的独立地位虽未被否定,但其适用空间可能因预期损害赔偿的完善而受到压缩。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