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违约及其法律效果 | 孙良国:一个亟待深究的难题
法学学术前沿
2026-06-02 17:37
文章摘要
本文探讨了“恶意违约”这一法律概念及其法律效果。背景方面,我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5条第3款首次在法源意义上规定了恶意违约,但学术讨论尚不充分。研究目的在于明确恶意违约的界定标准、是否应受惩罚及其具体法律效果。结论认为,恶意违约的恰当界定应基于“应受惩罚的违约”而非“明知而故意违反”;恶意违约应当受到适当惩罚以维护合同秩序;其法律效果包括:排除有利于违约方规则的适用、允许守约方选择更高额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否定违约方的违约金调整请求权。文章还强调,这些法律效果需结合体系解释、价值判断和具体语境来确定恰当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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