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涵|论L3级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可预见性规则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2026-04-28 07:30
文章摘要
随着L3级自动驾驶汽车进入有条件生产准入阶段,传统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认定框架面临挑战。本文从背景出发,指出L3级自动驾驶"人机共驾"特性带来的算法自主决策与人类理性瑕疵的双重风险,以及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理解适用、产品责任解决困境、一般侵权责任认定等三方面问题。研究目的旨在通过引入可预见性规则,构建适应L3技术特征的责任认定标准。结论表明,应将"理性人预见"标准解构为生产者的系统安全设计义务与驾驶员的情境监督义务,建立接管过程中驾驶员侵权责任的可预见性标准评价模型,按照风险控制效率原则搭建责任分配框架,实现过错与因果关系要件的类型化评价,同时为司法裁量提供事实要素分析步骤。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