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光权:行为发生在境内,结果发生在境外,该行为是否有法益侵害,是否是我国刑法所规制的对象?
法学学术前沿
2025-12-19 20:33
文章摘要
本文从一起“枪支散件案”的有罪判决出发,探讨了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但结果发生在境外时,该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害性以及是否属于我国刑法规制对象的问题。文章背景涉及我国刑法属地管辖原则的适用争议,特别是在全球化背景下,如何界定刑法构成要件的保护范围。研究目的在于论证,只有当行为侵害了从我国宪法中引申出来并为刑法所保护的重大生活利益(即我国法益)时,才能成立犯罪;单纯侵害外国社会法益(如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且对我国法益无任何危险的行为,通常不在我国刑法构成要件的保护范围之内。结论指出,司法实务应结合宪法精神,对具体犯罪的保护法益进行目的解释,严格限定刑法处罚范围,避免将仅侵害外国公共法益的行为纳入我国刑法管辖,以贯彻刑法谦抑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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