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峰 卢颖|个人信息共同处理连带责任的认定规则——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0条第2款为依据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2025-12-16 07:30
文章摘要
本文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0条第2款为依据,探讨个人信息共同处理连带责任的认定规则。背景方面,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个人信息在多个主体间的共同处理成为常态,但处理过程复杂且存在信息不对称,增加了个人信息权益受损的风险。研究目的旨在通过法解释学方法,厘清该条款中个人信息共同处理者的定义、条款定性及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以促进司法准确适用。结论指出,我国“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应比较法上的控制者,不包括受托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0条第2款是独立的请求权基础,而非提示性参引规范;共同处理连带责任的行为要件包括不直接侵权的参与处理行为,损害、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要件亦具特殊性,如损害可包括风险性损害,因果关系证明可调整,过错适用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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