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曦|股东协议附条件解散公司的证成与认定——兼论股东压制救济路径完善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2025-11-27 07:30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股东压制问题展开,分析了现行公司法救济路径的局限性,指出对于长期复合性股东压制,分散的救济方式效果有限。研究目的在于探讨通过股东协议附条件解散公司作为股东压制的事先救济路径的正当性与可行性。文章从契约理论、股东自治原则及现行法律体系出发,论证了股东协议解散公司的法理基础,并认为其可纳入《公司法》规定的决议解散范畴。结论强调,司法认定中应严格审查解散条件是否实质成就,平衡小股东权益保护与公司存续权,同时提出《公司法》第21条可作为一般条款辅助判断股东权利滥用行为。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