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锋|数字体行政组织法地位的审查框架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2025-07-27 09:00
文章摘要
本文探讨了数字体在行政组织法中的地位问题,指出数字体主体性的判断需基于法律系统的“自创生”特性,而非以自然人为标尺。研究将行政数字体分为数字行政工具、数字行政系统、智能行政工具和智能行政系统四类,并提出了“事实可行性”与“规范必要性”的双要素考量以及三阶段审查框架。结论认为,只有通过三阶段审查并得到立法授权的数字体才能成为具有有限人格的行政法公主体,否则仅能作为行政工具或受委托的一般法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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