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益州|德国法上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理论演进和路径选择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2025-04-23 07:30
文章摘要
本文探讨了德国法上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标准,重点分析了明显重大说和客观重大说的理论演进及其在立法中的路径选择。文章首先介绍了无效行政行为认定的背景,指出我国行政法学界普遍认可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标准源自德国法上的明显重大说。随后,文章详细梳理了德国法上明显重大说、意思形成说、违法即无效说、个案式利益衡量说和客观重大说的理论发展及其优缺点。在联邦德国建立后,明显重大说成为主流,但客观重大说也对其提出了挑战。最终,德国立法者在《联邦行政程序法》中采用了混合模式,结合了明显重大说和客观重大说。文章还比较了统一模式和混合模式的优缺点,指出统一模式体系性更强但存在适用冲突,混合模式实用性更强但牺牲了融贯性。文章结论部分提出了对我国无效行政行为制度的启示,强调重大且明显违法标准的相对合理性以及概括规定与列举规定关系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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