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宪权|涉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犯罪刑法规制新路径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2025-01-23 07:30
文章摘要
本文探讨了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数字经济时代对数据犯罪刑法规制的影响。文章首先分析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特点及其对数据控制、利用和共享行为的影响,指出现行数据犯罪刑法规制模式在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带来的新型数据安全风险时存在不足。作者提出应从“数据控制”行为规制观向“数据利用”行为规制观转变,并建议采用“全类别+分类分级”数据治理观,以应对数据分类分级标准的功能性失灵和法益保护漏洞。此外,文章还建议在现行刑法中增设非法分析数据罪和操纵数据罪,以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自发”侵害数据法益的情形。最后,作者主张采用“权利保护+集体法益保护”的复合模式,强调数据管理秩序的保护,以完善数据犯罪刑法规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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