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邦武|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质论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2024-11-21 07:30
文章摘要
本文探讨了人工智能是否应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问题。文章通过梳理法律主体理论的历史演进,指出人类主体性的核心在于其意向性,这是人类心智中理性与非理性因素的有机融合。文章认为,由于意向性必须通过自然语言在主体间的对话和体验中实现,而人工智能使用的形式化语言无法达到自然语言的丰富性和复杂性,因此人工智能不具备法律主体地位。文章还指出,当前关于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讨论存在理论和实践上的误区,应回归人类主体性理论的常识,警惕对人工智能的过度乐观。
何邦武|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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