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东|污染环境罪的累积犯法理再诠释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2026-04-10 07:30
文章摘要
本文在构建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背景下,探讨了污染环境罪的累积犯法理。文章首先提出,应将污染物区分为“危险有毒物质”与“有害物质”两种规范类型,并相应地将污染环境罪区分为作为“强累积犯”的“危险有毒物质”型污染环境罪和作为“弱累积犯”的“有害物质”型污染环境罪,以类型化地解决行为不法和责任判断问题。其次,文章分析了污染环境罪的不法判断,围绕“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行为以及“严重污染环境”三个要素,结合污染物二分法和累积犯二分法进行了类型化阐释。最后,文章针对污染环境罪的责任判断,提出了“增强意识”型放任责任理论,认为在环境资源领域,应将那些明显违背“增强”防止污染环境意识要求且明显不属于正常经营活动的“轻信能够避免的态度”,实质地解释为放任态度,从而使污染环境罪的放任责任范围适当宽于其他普通犯罪。文章还指出,前端原材料提供者、委托处置污染物的委托者、出租人与驾乘人等主体的责任判断尚存争议,需进一步研究。
魏东|污染环境罪的累积犯法理再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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