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与法律 | 彭文华:合同诈骗罪构成特征的目的限缩
政治与法律编辑部
2026-03-16 11:00
文章摘要
本文从目的方法论出发,对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进行目的限缩解释。背景上,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与民商事欺诈、诈骗罪的界限模糊,存在定性分歧。研究目的在于通过合目的性限缩,明确合同诈骗罪的成立范围,避免不当入罪。结论指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限缩为具有市场交易性的经济合同,不包括行政合同、无偿合同、劳动合同及民事借贷合同;“诈骗”行为需区别于整体虚假的诈骗罪和个别事项欺诈的民商事欺诈,应是在具有形式合法性且存在一定效益交易的合同中,对重大事项进行虚构隐瞒;认定犯罪数额时,应将行为人投入的、对被害人具有价值和交易性的犯罪成本予以扣除。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