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美舒|如何理解《立法法》第83条:基于“区域协同”类型化的展开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2025-12-29 07:30
文章摘要
本文从《立法法》第83条出发,探讨“区域协同”的法律内涵及其类型化。背景上,区域协同立法实践(如长三角示范区条例)对法律条款的理解与适用提出了新问题。研究目的在于,通过类型化思维,超越传统地理空间与经济功能的定义,从权力结构特征(横向与纵向权力的互动)解析“区域协同”,明确《立法法》第83条规范的对象是纵向与横向权力结构融合的一般类型,而非典型横向协同。结论指出,“有关区域”应区别于“本行政区域”,是权力纵向介入后部分职权横向转移形成的有限溢出空间;“协同制定”存在“拼盘式”“组合式”“委托式”三种路径,需根据区域一体化需求选择适用,且未来修法应考虑对超出地方立法权限的协同事项予以授权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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