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应平|地方性法规规制体育健身预付式合同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研究——以《上海市体育发展条例》为例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2025-12-24 07:30
文章摘要
本文以《上海市体育发展条例》第63条为研究对象,探讨地方性法规对体育健身预付式消费合同设定规制措施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背景方面,体育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纠纷频发,现有法律法规规制不足,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挑战。研究目的旨在论证《上海条例》设定预收金额和服务期限、次数等规制措施的必然性、必要性、合法性及科学性。结论认为,该规制措施符合公私法融合发展趋势,不违反《立法法》《民法典》等上位法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第2款为其提供了直接授权依据,且符合比例原则等科学立法要求,是解决实际问题的地方立法有益探索。
朱应平|地方性法规规制体育健身预付式合同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研究——以《上海市体育发展条例》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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