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寒非:论《宪法》第56条作为税收法定条款——基于1954年宪法草案(初稿)的分析 ▏《中外法学》2025年第6期

中外法学编辑部 2025-12-14 10:00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现行《宪法》第56条是否为税收法定条款这一学术争议展开。背景方面,文章指出税收法定原则源于西方,旨在限制国家征税权、保护纳税人权利,而我国学界对该条款的性质存在“间接肯定论”、“直接肯定论”和“否定论”三种主要观点。研究目的上,作者旨在超越既有解释论,通过梳理1954年制宪史料,特别是分析1954年宪法草案(初稿)第93条(含两款)的制定与修改过程,来厘清争议。结论认为,1954年宪法草案初稿第93条第2款“各级人民政府非依照法律不得征税”被删除,主要基于条文突兀、避免税收征管被动、已有概括性条款涵摄以及与社会过渡时期税收功能相悖四点原因。但这并不意味着税收法定原则的缺失,该原则通过“税收法定义务化”(即仅保留公民依法纳税义务条款)的方式在宪法中得以隐性确立,并延续至1982年宪法第56条。文章最终论证现行宪法第56条应被视为税收法定条款,并建议在新时代从《立法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法总则等部门法层面落实该原则。
陈寒非:论《宪法》第56条作为税收法定条款——基于1954年宪法草案(初稿)的分析  ▏《中外法学》202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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