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帮锋 | 论“平等主体”:以《民法典》第2条为中心
中国法学
2025-12-12 09:00
文章摘要
本文以《民法典》第2条为中心,探讨了“平等主体”概念的内涵及其在民法调整对象理论中的核心地位。背景方面,文章梳理了学界对“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社会关系”这一命题的质疑,指出其可能存在的逻辑困境。研究目的在于通过解释论路径,重新界定“平等主体”的含义,并解决民法如何兼容事实上不平等的社会关系(如亲子、雇佣关系)以及如何区分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两大难题。结论认为,《民法典》第2条的“平等”并非政治哲学意义上的相同性或相同对待,而是指主体间不存在“狭义的权力与服从关系”,即国家机关因行使职权而形成的管理与服从关系。其他社会关系,包括事实上的权力服从关系(如亲子关系),均属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关系。行政协议的识别应以主体要素为主、职权要素为辅,并以“为了公共利益”作为判断标准,通过限制因果链条的递归来区分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或机关法人的不同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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