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嘉祺:职场性骚扰中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 |《环球法律评论》2025年第6期
环球法律评论
2025-12-08 08:25
文章摘要
本文探讨了职场性骚扰中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问题。背景上,我国《民法典》第1010条第2款规定了单位防止与制止性骚扰的义务,但未明确其侵权责任类型,导致规则适用存在争议。研究目的是分析不同职场性骚扰类型下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形态,包括替代责任与过错责任的适用条件。结论指出,若行为人利用职务地位或执行工作任务提供的条件实施性骚扰(如利用职权、从属关系),应适用替代责任;对于“非关系利用型性骚扰”和“非受雇者型性骚扰”,则可能适用过错责任,用人单位违反防止与制止义务时需承担相应责任。文章还讨论了责任承担形态(如不真正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以及与工伤保险制度的适用关系,强调需依个案情事选择责任路径以充分救济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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