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在法治中的结构性地位是什么?|彭小龙:法治社会的内涵及其构造
法学学术前沿
2025-09-26 17:37
文章摘要
本文从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出发,重新审视法治社会的内涵与构造,指出社会不仅是法治的运作环境,更是参与法治诸要素构造的内在变量。文章批判了既有研究将法治社会简单视为“社会法治化”的实践命题导致的虚化、泛化和空心化问题,提出法治社会是一个规范性范畴,核心在于探讨何种社会能有效构成法治。研究认为,法治社会需实现个体解放与社会团结的协调,通过公共性纽带培育和个体自由平等交往能力的保障,承担控制与支援国家权力的双重使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命题科学阐释了三者的辩证关系:法治国家是目标,法治政府是重点,法治社会是基础。文章还系统分析了法治社会的观念基础、治理体系、规范协同和机制整合等结构要素,为构建中国自主的法治话语体系提供了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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