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佳雯|论食品安全犯罪中从业禁止的行刑衔接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2025-07-22 07:30
文章摘要
本文探讨了食品安全犯罪中从业禁止的行刑衔接问题。背景方面,实践中存在限制从业与从业禁止竞合标准不一、类案异判现象严重的问题。研究目的在于明确刑法第37条之一第3款的理解,并提出合理的适用标准。结论认为,限制从业和从业禁止虽性质不同,但目的统一,应坚持合并适用说。对于食品安全犯罪,可根据刑期分层宣告从业禁止期限: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援引食品安全法“终身禁入”规定,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直接适用三至五年的从业禁止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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