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作首发】王磊:《民法典》第1198条(安全保障义务)评注 | 评注
法学家杂志
2025-06-06 09:30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民法典》第1198条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展开详细评注。背景方面,该条款要求经营场所经营者、公共场所管理人和群众性活动组织者采取合理防范措施避免他人人身财产遭受侵害,具有法定性和封闭性特征。研究目的方面,文章旨在明确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判断标准及责任构成,特别是在介入第三人侵权时补充责任的合理性。结论方面,文章指出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应结合危险重大性、控制力、营利性、相对人特殊性及防控措施经济成本等因素,补充责任的适用条件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属于轻过失且为致害间接原因,责任承担存在顺位和范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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