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运梁:论规范性要素场合故意的认识对象 |《环球法律评论》2025年第3期
环球法律评论
2025-06-06 08:43
文章摘要
本文探讨了我国司法实务中对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场合故意认识对象的把握偏差,指出存在两个主要误区:一是未区分“自然事实”与“规范性事实”,导致故意认定扩大化;二是混淆“规范性要素”与“符合规范性要素的事实”,导致故意与违法性认识的混同。文章通过语言分析哲学和现象学视角,揭示了规范性要素的本质特征及其在故意认定中的复杂性,强调行为人对规范性事实的认识需包括对要素含义和指称对象意义的理解。结论指出,故意的认识对象应为“符合规范性要素的事实”,而非“规范性要素”本身,涵摄错误不影响故意的成立,但可能导致违法性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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