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灵敏 | 单位违反性骚扰防治义务侵权责任的解释论展开——以《民法典》第1010条第2款为中心
当代法学编辑部
2025-03-14 09:00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民法典》第1010条第2款展开,探讨了单位违反性骚扰防治义务的侵权责任。文章首先指出,单位因内部权力结构易成为性骚扰的高发地,因此明确单位的性骚扰防治义务及其法律责任至关重要。通过对第1010条第2款的规范属性分析,文章认为该款属于以保护性自主权为目的的私法规范,单位违反此义务构成不作为侵权,应承担过错责任。文章还讨论了单位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强调过错责任的重要性,并提出了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等方式减轻受害人的证明负担。最后,文章分析了单位侵权责任的具体形态,指出单位原则上承担补充责任,但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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