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洪磊|人工智能一人公司的公司法规制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2026-07-02 07:30
文章摘要
本文探讨了人工智能一人公司(OPC)作为一种新型创业范式在我国的兴起,其核心特点包括劳动雇佣资本、高度智能化经营、企业家中心主义突出,虽有效率与成本优势,但既有公司法体系未能提供充分适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在背景方面,OPC的兴起源于一人公司制度基因(股东有限责任)与数字经济时代政策需求(如民营经济促进、人工智能+行动)的耦合。研究目的旨在分析现行公司法在准入(如住所登记、出资类型限制)、运营(AI参与治理接口缺失、融资渠道不足)、退出(注销机制不灵活)及约束机制(内部监督弱化、义务责任不明)方面的规范不足。结论主张在包容审慎规制理念下,完善激励机制,如允许人力资本出资、缓和住所限制、搭建多元融资渠道;强化约束机制,如强制设置内部监督机关、明确企业家承担社会责任与监督“数字员工”的义务。最终目标是促进OPC健康可持续发展,助力企业组织形态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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