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毓莹:对赌协议与其说是估值调整机制 不如说是估值退出机制 | 法律限制与特殊问题剖析

法学学术前沿 2026-07-01 19:52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对赌协议的法律限制与制度空间展开分析。背景方面,对赌协议作为解决投融资信息不对称及实现保底退出的商业工具,在我国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领域广泛应用,但其涉及的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机制与公司法中资本维持原则存在张力。研究目的在于梳理司法裁判观念的演变,从早期“海富案”确立的“与公司对赌无效”规则,到《九民纪要》及《公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对协议效力与可履行性的区分,探讨如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股东平等原则与尊重意思自治之间寻求平衡。结论指出,对赌协议原则上应认定有效,但履行须受减资及利润分配程序的约束;资本公积金不宜作为独立可履行性标准;回购权应适用诉讼时效;预先作出的减资决议效力应被认可;在破产程序中,投资方权利视为优先股,原则上不得申报债权,以维护资本维持原则和公平秩序。
王毓莹:对赌协议与其说是估值调整机制 不如说是估值退出机制 | 法律限制与特殊问题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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