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什么是法律上的金融?|冯果:定义范式的功能主义转型

法学学术前沿 2026-06-26 19:37
文章摘要
本文以《金融法(草案)》第3条为分析对象,深入探讨了金融法中“金融”这一基础概念的界定问题。文章指出,当前草案中的金融定义存在机构中心主义导向和循环定义问题,难以适应功能监管的要求,导致监管套利、监管空白和系统性风险应对迟滞。文章分析了形式主义金融定义的形成根源,包括历史路径依赖、监管权责配置局限、学科自主性不足和立法技术疏漏。在此基础上,文章提出金融定义范式应向实质主义转型,核心是从机构中心转向功能中心、从外观判断转向实质判断、从封闭列举转向核心功能要件开放。具体而言,建议以货币经营和信用授受为核心功能要件、以风险分配和财务回报为典型衍生特征构建金融定义的双层结构模型,并增设“金融经营者”作为上位统摄概念,实现对持牌与非持牌金融主体的统一涵摄。文章旨在为金融法立法提供理论支撑,推动我国金融治理现代化转型。
到底什么是法律上的金融?|冯果:定义范式的功能主义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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