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豪|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定位及其风险防控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2026-06-16 07:30
文章摘要
本文从背景、研究目的和结论三个角度总结。背景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快速发展,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社会、伦理问题,现有法律体系难以应对其主体地位和风险。研究目的是通过分析学界关于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肯定说、否定说和折中说,提出“数据人”理论,论证其法律主体可行性,并从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算法规制与数据监管、法律调控与伦理规范四方面探讨风险防控。结论认为,“数据人”作为新型法律概念,可参照自然人制度解决主体定位和侵权责任问题,并需从技术、应用端配套风险防控措施,以促进人工智能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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