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翔|论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规范构造与实践逻辑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2025-11-07 07:30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展开分析。背景上,该罪旨在针对性侵低龄未成年女性(14-16周岁)行为,完善性犯罪罪名体系,体现从严惩处司法理念。研究目的上,作者批判性审视了"性自主权说"和"诱骗说"的缺陷,提出本罪保护复合法益——低龄未成年女性身心健康及社会公序良俗;论证"发生性关系"应采广义解释(含口交、肛交等猥亵行为),并基于不对等关系与注意义务强化界定犯罪主体。结论上,明确本罪与强奸罪属竞合关系,需防止司法实践中将本罪作为强奸罪堵截性罪名滥用的倾向,强调应优先审查本罪构成再判断竞合情形,以实现量刑均衡与法益周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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