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柏正|论我国数据保护官制度的构建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2025-11-06 07:30
文章摘要
本文从背景、研究目的和结论三个角度探讨我国数据保护官制度的构建。背景方面,随着大数据技术发展和数据跨境流动频繁,数据安全风险日益突出,欧盟等地区已建立数据保护官制度并取得显著成效。研究目的旨在分析我国现有网络安全负责人、数据安全负责人等制度的不足,并提出构建中国特色数据保护官制度的具体方案。结论指出,我国需建立具有独立性地位的数据保护官,明确以重要数据和大规模数据处理活动作为强制设立情形,赋予其风险预防与处理职责,并确立必要的域外适用效力,以统筹国内数据治理与国际数据合作。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