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予姝|论商用无人船海难救助义务之界定困难及解决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2025-10-11 07:30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商用无人船的海难救助义务界定问题展开研究。背景方面,随着无人船技术的快速发展,其在海洋环境中的应用日益广泛,但现行法律制度尚未明确商用无人船是否应承担海难救助义务。研究目的旨在分析界定商用无人船海难救助义务的困难,并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包括义务主体认定、救助内容划分等。结论指出,商用无人船应被赋予船舶法律地位,并根据国际海事组织的分类(四类无人船),针对不同类型界定船长主体、救助合同签署方式及救助义务内容(如充当救援平台、配备通信设备等),通过类型化方法解决义务主体和内容界定的难题,以保障海洋安全和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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