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沁宁:《民法典》体系下待审批合同的效力解释
法学论坛
2025-09-26 10:00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民法典》体系下待审批合同的效力解释展开探讨。背景方面,尽管《民法典》确认了报批义务的独立性,且《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2条规范了未履行报批义务的责任,但待审批合同的准确效力类型仍未明晰,导致司法裁判不一和学术争议。研究目的在于通过分析审批行为在法律行为效力体系中的定位,论证“有效”与“生效”的实质区分,以解决待审批合同难以融入现有民法体系的问题。结论指出,审批行为无涉合同价值判断,只影响合同履行力;待审批合同应解释为“有效未生效”状态,当事人除报批义务外,还负有“预期履行”义务,以避免合同生效后陷入履行不能,否则承担违约责任。这一区分契合《民法典》外在体系的逻辑一致性和内在体系的价值共识性,有助于划清公法介入私法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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