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沁宁:《民法典》体系下待审批合同的效力解释

法学论坛 2025-09-26 10:00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民法典》体系下待审批合同的效力解释展开探讨。背景方面,尽管《民法典》确认了报批义务的独立性,且《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2条规范了未履行报批义务的责任,但待审批合同的准确效力类型仍未明晰,导致司法裁判不一和学术争议。研究目的在于通过分析审批行为在法律行为效力体系中的定位,论证“有效”与“生效”的实质区分,以解决待审批合同难以融入现有民法体系的问题。结论指出,审批行为无涉合同价值判断,只影响合同履行力;待审批合同应解释为“有效未生效”状态,当事人除报批义务外,还负有“预期履行”义务,以避免合同生效后陷入履行不能,否则承担违约责任。这一区分契合《民法典》外在体系的逻辑一致性和内在体系的价值共识性,有助于划清公法介入私法的边界。
范沁宁:《民法典》体系下待审批合同的效力解释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法学论坛
最新文章
热门类别
相关文章
联系我们:info@booksci.cn Book学术提供免费学术资源搜索服务,方便国内外学者检索中英文文献。致力于提供最便捷和优质的服务体验。 Copyright © 2023 布克学术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3020795号-1
ghs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2870号
Book学术文献互助
Book学术文献互助群
群 号:604180095
Book学术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