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毅:论院庭长的审判监督管理权 ▏《中外法学》2025年第2期
中外法学编辑部
2025-04-03 10:00
文章摘要
本文探讨了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的性质、法理基础及其行使的合理限度。文章首先指出审判监督管理权实际上是审判监督权与审判管理权的组合,本质上是一种司法行政监督权。在行权方式上,院庭长应避免直接指令,而应采用监督的方式。文章进一步分析了审判监督管理权的法理基础,指出其在遵循司法规律的前提下对法官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合法性。最后,文章提出了审判监督管理权行使的合理限度,包括行权方式的监督而非指令,以及行权范围的“外部秩序”而非“核心领域”,并建议借鉴德国的“核心领域理论”来构建我国的制度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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